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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FRANSISCUS XAVERIUS NICODEMUS周健龍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
院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「FRANSISC
US XAVERIUSN周健龍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FRANSISCUS XAVERIU
S NICODEMUS周健龍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   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支
    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「FRANSISCUS
     XAVERIUSN周健龍」之記載,係「FRANSISCUS XAVERIUS NI
    CODEMUS周健龍」誤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
    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
    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   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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