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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穎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 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  114年9月5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項通知已於
    同年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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