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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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
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
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邱桂香即陳正彥之繼承人
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正彥、陳敏杏之繼承人等發支
付命令,督促渠等清償繼承被繼承人陳正彥、陳敏杏所遺債
務,惟查,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105年度司執字第38218號債權憑證(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
度苗簡字第682號和解筆錄),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乙
紙在卷可稽,故債權人對已有確定判決效力之請求為重複聲
請,核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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