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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姜淑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75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姜淑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累計24,754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17
    1元為消費款;1,38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    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   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    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71元 姜淑婉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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