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4-02)
勞資爭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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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
上 訴 人 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
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
吳旭洲律師
連永捷律師
鄭典顥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煥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
萬4549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然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原
判決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0萬4800元
本息部分予以准許,就297萬9500元本息部分予以駁回。上
訴人就上開不利於其之部分提出上訴,故上訴利益為297萬9
500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4549元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
法 官 許惠瑜
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靜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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