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99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鍾月娥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
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債務人鐘月娥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鍾月娥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   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:「法院
    應不訊問債務人,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」足認。支付命
    令屬裁定性質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支付
    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債務人鐘月娥」之記載,
    係「債務人鍾月娥」誤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
    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
    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並繳
   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