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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7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何恩洛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
 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   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   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    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   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82,059元,應徵第
    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    應補繳2,170元。
二、被告何恩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 間 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(%) 計算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起始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   1 本金      181,955元 2 利息 177,314元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10日 (2/365) 10.75% 104元 合計       182,05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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