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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2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被      告  呂偉銓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
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9,19
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煒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) 計算基數 (以年為單位)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9,121元 1 利息 8,505元 114年12月18日 115年1月6日 20/365 16% 75元  小計       75元 合計        9,19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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