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分割共有物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MLDV
2026-06-11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64號
原 告 江永正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榮欽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
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
。
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
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江榮欽、江淋華、江淋富、江
文萬、江文益為被告,然未載明其住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
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,原告應依上開調得之系爭土地
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,提出被告江榮欽、江淋華、
江淋富、江文萬、江文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