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4-15
案號: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温洪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941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芳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