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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3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家敏
代  理  人  黃柏彰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
代  理  人  周培彬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
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
代  理  人  丁月珍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
代  理  人  黃春旺
債  權  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

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住同上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

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



債  權 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黃家敏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   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
   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   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向本
    院聲請清算程序,嗣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
    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
    ,嗣於民國114年8月5日清算終結,而後經本院114年度消債
    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
    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並有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
    憑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
   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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