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D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MLDV
2026-06-10
案號:司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42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 陳俊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630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業經本院以
114年度苗簡字第54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
在案,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
費1,630元,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
為1,630元,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