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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MLDV 2026-06-10 案號:司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聲字第42號
聲  請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相  對  人  陳俊宇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630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業經本院以
    114年度苗簡字第54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
    在案,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
    費1,630元,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
    為1,630元,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 
四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10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