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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MLDV 2026-06-11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289號
聲  請  人  李智翔  
相  對  人  陳樂滋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本票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
幣34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
    之本票1紙,票據號碼:TH292137,內載金額新臺幣340,000
    元,未載到期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屆期向
    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
    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
   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
到本裁定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
附註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
    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