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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9號
聲  請  人 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芳良  


相  對  人  徐思平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簽發本票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
幣1,5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簽發
    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,500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
    4年9月22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
    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
    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
   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
到本裁定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
附註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
    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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