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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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彭偉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,3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1月21日止累計73,246元正未給付,其中70,089元為本金
;2,85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9年03月03日向債
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
6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88,790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
438元為本金;2,959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9年0
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7日
起至民國116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16,701元正未
給付,其中16,328元為本金;37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
國109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
12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21,52
2元正未給付,其中20,713元為本金;716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彭
偉庭於民國11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
計87,102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122元為本金;1,980元為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
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89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438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328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0713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5122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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