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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彭偉庭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,3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21日止累計73,246元正未給付,其中70,089元為本金
    ;2,85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9年03月03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
    6年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88,790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
    438元為本金;2,959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國109年0
    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7日
    起至民國116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16,701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16,328元為本金;37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彭偉庭於民
    國109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
    12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    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21,52
    2元正未給付,其中20,713元為本金;716元為利息;93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彭
    偉庭於民國11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
    民國11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  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
    計87,102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122元為本金;1,980元為利
    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
    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8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89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438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328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0713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5122元 彭偉庭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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