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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6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楊永逸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,0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楊永逸於民國109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13日止累計49,069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065元為本金
    ;1,359元為利息;6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楊永逸於民國108年04月23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1
    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20,631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
    382元為本金;556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楊永逸向債權人請領信
    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累計51,36
    8元正未給付,其中49,532元為消費款;1,836元為循環利息
    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
  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
    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8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65元 楊永逸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382元 楊永逸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532元 楊永逸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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