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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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永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,79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3日止累計81,938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247元為本金
;6,491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9年11月02日向
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
116年1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53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79,772元正未給付,其中7
4,689元為本金;5,08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11年1
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
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75,641元正
未給付,其中69,850元為本金;5,291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張永
諭於民國109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09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
計74,192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962元為本金;4,730元為利
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3日止累計6,716元正未給付,其中5,792元為本金;
424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
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張永諭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
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
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11,53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770
元為本金;76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
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247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4689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5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850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8962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5792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0770元 張永諭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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