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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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潘奕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122,56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潘奕帆於民國114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9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757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潘奕帆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62
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
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
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
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
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
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潘奕帆於民國
114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
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
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18及手續費/費
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
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
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
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
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00元 潘奕帆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40% 002 新臺幣860884元 潘奕帆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 003 新臺幣95661元 潘奕帆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6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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