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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王辰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3,9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王辰於民國113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    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3日
    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
    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43,631
    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752元為本金;879元為利息;0元
    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
        二)債務人王斾辰於民國113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90
    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
        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
    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  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4日止累計710
        ,295元正未給付,其中692,355元為本金;17,240元為
        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        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       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       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
        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2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52元 王辰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92355元 王辰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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