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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王韻婷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718元,及其中40,697元自
    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王韻婷於民國(以下同)102年9月13日、111
    年12月1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
   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   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    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    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
    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    同)41,718元,及其中本金40,697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,帳款尚餘41,718元及其中本金
    40,6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
    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
   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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