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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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張佩君
債 務 人 賴建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1,396元,及自民國
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72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4年7月31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,346元,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:
㈠其中52,493元,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2.83計算之利息。㈡
㈡其中1,300元,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2.98計算之利息。㈢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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