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均  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,81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李均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5月21日、114年1
    月7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    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
    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   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
   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
    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
    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
    137,819元,及其中本金131,236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37,819元及其中本金1
    31,2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
    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
   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謝宛君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8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15元 李均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41004元 李均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40417元 李均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