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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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為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,930元,及其中9,069元自民
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12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
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,帳款尚餘9,93
0元,及其中本金9,06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
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
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
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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