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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3-16)

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
原      告  羅曉萍  
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
   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
    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
    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合計新臺幣(下同)1,077,602元,原
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36元,惟依前開規定,本件係因給付
    工資涉訟,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暫徵收第一
    審裁判費4,712元(計算式:14,136元×1/3=4,712元,元以
    下四捨五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靜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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