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4-21)
勞資爭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1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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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
原 告 張順妹
林菲怡
林子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
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
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
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
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133,940元【包含短少之工資388,9
34元、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6,193元、職災傷病給付差額17,0
13元、死亡津貼與喪葬津貼1,711,800元】,並應提繳27,00
8元至林德炎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則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160,948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88
9元,惟其中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388,934元、國定假日出勤
工資16,193元、提繳27,008元至林德炎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
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合計共432,135元部分,應徵裁判費5,9
2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
2即3,947元【計算式:5,920元×2/3=3,947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】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2,942元【計算式:
26,889元-3,947元=22,942元】。
二、原告如欲委任李隆文律師、蕭浚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應提
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,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
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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