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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沂伶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
    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
    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
    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
    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
    動索引。
三、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
   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
    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。本件原告請求
    代位分割遺產,僅列附表所示土地為分割標的,惟經本院依
    職權函調被繼承人風健福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,除上開土地
    外,尚有其他遺產,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歐明秀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
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○○鄉○○里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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