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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0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    本正本(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
   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    國114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   
三、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、林佳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    請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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