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3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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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9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漢川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段7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
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
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,並據此補
正被告陳○○之人別資料。
二、被告張漢川、陳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國114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靜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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