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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(2025-12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42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顧育成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寬正即新名家視廳伴唱中心間清償電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6,6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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