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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顧育成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恩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    同)88,1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告杜恩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
   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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