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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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33號
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力行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66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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