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5-1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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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
原 告 天際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媺涵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
曾淇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26,1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。
三、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
人吳秀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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