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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2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曉菁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
(下同)58,6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 官  顏苾涵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碧雯
附表:
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起始日 終止日 (起訴前1日止)    1 本金 58,577元     58,577元 2 利息 55,905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5日 (6/365) 15% 138元 合  計       58,69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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