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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5-10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6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戴小玲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小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
    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該訴
    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
    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
    第2179號裁定參照)。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分
    配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6,036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
    價額核定為1,086,0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53元。
二、被告戴小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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