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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47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吳伯修  
被      告  日辰食品商行即徐聖崴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
    新臺幣(下同)878,0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40元,
    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1,510元,尚應補繳130元。
二、被告徐聖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碧雯
附表:
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期間 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起始日 終止日(起訴前1日止)    1 本金 13,957元     13,957元 2 利息  114年2月27日 114年9月17日 (203/365) 6.81% 529元 3 違約金  114年3月27日 114年9月17日 (175/365) 0.681% 46元 4 本金 295,503元     295,503元 5 利息  113年10月27日 114年9月17日 (326/365) 6.81% 17,974元 6 違約金  113年11月27日 114年5月27日 (182/365) 0.681% 1,003元 7 違約金  114年5月28日 114年9月17日 (113/365) 1.362% 1,246元 8 本金 538,500元     538,500元 9 利息  113年10月28日 114年9月17日 (325/365) 1.72% 8,247元 10 違約金  113年11月28日 114年5月28日 (182/365) 0.172% 462元 11 違約金  114年5月29日 114年9月17日 (112/365) 0.344% 568元 合  計       878,03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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