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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32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麗足等間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,聲請人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代位人蔡麗足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
    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
   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蔡
    〇〇之人別資料。
二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
    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
   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
    為公同共有,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。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
    之遺產分割,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,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
   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
    割為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,除法律另
   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遺產分割時,仍就
   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
   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,未將被繼
    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,聲請人應於閱卷後,將其他遺
    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,並具狀更正聲明。
四、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。
五、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所之聲請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
    聲請狀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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