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0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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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25號
原 告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
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,930,6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,398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3,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歐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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