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0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榮利營造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25號
原      告 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傅福春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,930,6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,398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3,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歐明秀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