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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6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詹承志  

            詹燿鴻 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
按共有物分割之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客觀價額為準,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,惟於繼
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「潛在之應有部分」,以供得知其
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
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
起訴,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,
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
定之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
代位債務人詹士弘請求分割其繼承被繼承人詹涂富枝如附表所示
之遺產,依上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詹士弘起訴因分
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
)2,700,2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07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
判費3,320元,尚應補繳29,88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孟穎
附表:
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 面積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詹士弘應繼分比例 價 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苗栗縣苗栗市新東段 483地號土地 1,791.03 4,461元 1/1 1/3 2,663,261元 2  483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:維新里17鄰復興路2段6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09,400元    36,467元 3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存款  230元    77元 4 中華郵政中苗郵局存款  135元    45元 5 凱基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存款  213元    71元 6 苗栗市農會南苗分部存款  1,122元    374元 合計       2,700,29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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