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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6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志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詹涂富枝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    繼承系統表,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
    勿省略,下同)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 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
   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市○○段000○號建物之最新
    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
    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,以廢
    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
    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
    體為之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
    遺產分割時,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(最高法院
    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
    ,未將被繼承人詹涂富枝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,原告應
    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,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
    之聲明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 
五、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孟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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