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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50號
原      告  林助信律師即莊順雄之遺產管理人



被      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
被      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上列當事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
    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該訴
    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
    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;債務人為原告時,以原
    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,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
    分配金額為標準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92年度台
    上字第2179號、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
    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806號清償票款強制
    執行事件,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(下稱系爭分
    配表),其中就被告所受分配編號6、7、8次序分配金額新
    臺幣(下同)1,880,405元部分應予剔除。而原告為上開執
    行事件之債務人,系爭分配表如予更正,原告因此減少所負
    其餘債務,即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,是本件訴訟
    標的價額核定為1,880,4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613元
    。
二、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
   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宋國鎮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歐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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