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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7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漢川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
1,323,5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6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561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,逾期不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千淳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期間  計算基數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(年息) 金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起始日 終止日(起訴前1日止)    1 本金 306,153元     306,153元 2 利息 295,473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2日 (5/365) 13.72% 555元 3 本金 1,015,009元     1,015,009元 4 利息 981,102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2日 (5/365) 13.72% 1,844元 合  計       1,323,56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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