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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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
被 告 利文生
紀愛玉
利怡萱
利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
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
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
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,並依第
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,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所欲達
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,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
,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,且互相競合,原則上即以其主
張之債權額為準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
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
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
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
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
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
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
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
標的之價額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
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
所示不動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並塗銷,因被撤銷法律行
為標的之價額,依債務人即被告利文生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
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3,332,492元,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3
56,802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6,80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880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,670元,尚應補繳2,21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孟穎
附表:
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(苗栗縣後龍鎮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權利範圍 被告利文生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龍東段 172地號土地 1,415 4,100元 1/2 1/4 725,188元 2 172-1地號土地 110 23,200元 319,000元 3 龍北段 563地號土地 186 28,361元 659,393元 4 569地號土地 162 15,738元 318,695元 5 652地號土地 148 32,493元 公同共有1/1 1,202,241元 6 678-8地號土地 7 35,700元 62,475元 7 256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61,600元 1/2 45,200元 8 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,400元 300元 合計 3,332,49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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