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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0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2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文生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  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查利海貝之繼承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,除起訴狀附表
    所列土地外,尚有其他遺產,原告應陳報是否更正起訴狀附
    表之內容。
二、被繼承人利海貝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
    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
    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
    料。
三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
    本(地號、建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
   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被告利文生之應繼分比例。
五、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7月
    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 
六、記載全體被告姓名、住址之起訴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
    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孟穎
附表:   
編號 不動產(苗栗縣後龍鎮)  1 龍東段 172地號土地 2  172-1地號土地 3 龍北段 563地號土地 4  569地號土地 5  652地號土地 6  678-8地號土地 7  256建號建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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