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5-11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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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
原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提
起抗告,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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