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09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6
案號: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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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簡字第67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○○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退還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;其於第一審言詞
辯論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
繳裁判費3分之2;前項規定,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
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83條固定有明文;惟依辦理民事訴訟事
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條第2項後段規定,當事人如尚未依法
繳足起訴或上訴、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,其所得聲請退還
者,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3分之1之部分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因聲
請人已無續行訴訟之必要,故聲請全案撤回併聲請退還裁判
費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492,52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50元,有本院審理單在卷可參
。惟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6,830元,尚未補正繳納不足之裁
判費即撤回起訴,已繳之裁判費6,830元,未超過應繳裁判
費3分之1,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,於法無
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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