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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3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3-09 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          114年度苗小字第856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


訴訟代理人  魏丞襄  
被      告  李榮彬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
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
    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業已提出汽車險理賠申請書、車險理賠計算書、統一發
    票、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、
    車損照片、監視器畫面截圖、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受損車輛行
    照、被告駕駛執照、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潭服務廠估價
    單、切結書、汽車保險單、保險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
    院卷第19至39、109至113頁);並經本院向苗栗縣警察局頭
    份分局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圖、被告及訴外人金祖
    德之談話紀錄表、苗栗縣警察局關於被告開立之舉發違反道
 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相關車輛照片等
    件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45至67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
   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
    ,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切結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    1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另原告並依民法第179
    條後段之規定為同一請求,惟本院既依兩造間切結書之約定
    判准原告此部分之請求,則關於其他請求權基礎即無審酌之
    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    ,並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
    ,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由敗訴之被告
    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
    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 賴映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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