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7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2-17
案號: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兼送達代收
人
被 告 賴昭廷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苗小字第797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
民國11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
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官 李昆儒
書記官 郭娜羽
通譯 楊燕杰
朗讀案由。
原告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到
被告 賴昭廷 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
第2 項、第436 條之18規定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369元,及其中新臺幣7,286 元自
民國114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
書記官 郭娜羽
法 官 李昆儒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歐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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