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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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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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小字第76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
鍾文瑞
被 告 張嘉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,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,其住
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址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存卷可稽,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依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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