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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-11-25 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苗小字第718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馮鏈輝  
被      告  林俊樺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657元,及其中新臺幣4,348元自民國
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
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雅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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