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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2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小字第614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
            林建宏  
相  對  人
即  被  告  高正益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
0月15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後段關於「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,所為114年度苗小字第614號
    之民事判決,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第1項第2行後段「按年
    息5%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係「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」誤
    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
    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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