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1
案號: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苗小字第614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
林建宏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高正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
0月15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後段關於「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,所為114年度苗小字第614號
之民事判決,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第1項第2行後段「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係「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」誤
寫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
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